近日,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一审中,法院依据马某向原告餐厅出具的有马某签名及盖有被告公司项目部印章的证明,判决被告公司承担餐饮费40000元给付义务。被告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该案涉及项目系被告公司违法层层转包给马某,就餐人员均为马某的工人,所盖被告某公司项目部印章系马某私自刻制,该笔餐饮费用应由马某承担,但原告餐厅一审诉讼请求并未要求马某承担给付责任,要想拿到钱,原告餐厅只能另行起诉马某。
吃饭不给钱,到最后还要打官司!看着满是油渍的账本及原告无助而又渴望的眼神,法院工作人员陷入沉思:如何有效化解纠纷,减少餐厅当事人诉累?
最终,法院结合三方的供词和相关证据材料,确定本案的攻破点在马某。鉴于三方不在一地,承办法官以马某为突破口展开细心劝导。刚开始,马某的态度非常强硬,认为被告公司未将工程款支付完毕,造成其无力向原告餐厅支付餐饮费用,理应由被告公司承担餐饮费用给付义务。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不同层面向马某耐心析法释理,马某慢慢打开了心结。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逐笔核对账目,并约定了还款日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由此得以化解。